关于《湘潭市中小学校园餐管理若干规定 (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湘潭市司法局 xtsf.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5-30 16:58

  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了解、反映民意,凝聚各方共识,现将《湘潭市中小学校园餐管理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意见通过电子邮件XTLFSF@163.com方式反馈。联系电话:0731-58570488。

  附件:1.湘潭市中小学校园餐管理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

  2.起草说明

  湘潭市司法局

  2025年5月30日

  湘潭市中小学校园餐管理若干规定

  (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园餐的安全、营养、经费等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和幼儿园。

  第二条【职能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中小学校园餐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协调、考核、经费保障等机制,及时解决校园餐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校的膳食经费、食堂运行监管和营养健康教育工作。市场监管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校园餐食材采购、加工、配送环节和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开展学生营养膳食指导,学生营养健康监测与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

  发展与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园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学校职责】学校除履行法律、法规与规章规定的职责外,还需承担以下职责:

  (一)设立校园餐专用银行账户,与学校行政经费分户管理,独立核算;

  (二)成立不少于七人组成的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并及时向全体家长公布成员名单;

  (三)在校园餐招标三十日之前公示招标方案,并向全体家长征集意见;

  (四)建立校园餐信息公示制度,通过学校公共信息平台向全体家长公开食材进货来源、食材供应单位、每周带量食谱、每月收支明细和成本核算。

  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成立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确有困难的,可以成立由家长、教师、学生、学校管理人员组成的膳食监督委员会,享有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相同权利。

  第四条【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产生要求】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成员按照以下要求产生:

  (一)由班级民主选举或者推荐,且来自不同班级或者年级;

  (二)与学校、食材供应商不存在利益关联;

  (三)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必要的时间保障。

  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推选出一名成员担任召集人,负责组织协调、沟通联络等工作。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每学年推选一次,连任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将学校配合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工作情况纳入校长负责制内容。

  第五条【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具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审议餐费标准、带量食谱、招标方案和食堂管理等重大事项;

  (二)参加校园餐招标活动的实地核查和评标监督活动;

  (三)自行开展膳食经费预算审核、供货验收、营养配餐、主辅材成本占比监测等活动;

  (四)组织每位家长轮流陪餐、检查学校食堂、对食材供应商监督考核等活动;

  (五)向学校或者监管部门分类反馈意见和建议、跟踪整改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家长权利】中小学校的家长享有以下校园餐安全与营养管理权利:

  (一)自费参加陪餐,向学校或者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反馈问题或者意见;

  (二)向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申请参加校园餐招标监督、食堂检查、供货验收、食材询价等活动;

  (三)向学校申请查阅学校食堂收支明细和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校园餐费收取、使用和保障】学校收取校园餐费推行网上缴费方式,由学生家长或学生直接将校园餐费缴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

  校园餐食材和原辅材料成本按照不低于餐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五执行,学生规模在五百人以下的学校可以按照不低于餐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执行。

  校园餐经费仅限于食品采购费用、餐具及消耗品购置费用、水电气等食堂运行费用、非财政供养的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营养改进和配餐标准制定等相关费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园餐公办小规模中小学学校(不含幼儿园)精准补贴机制。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校园餐费。

  第八条【联合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活动,定期检查校园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加工制作过程、食堂环境卫生状况、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内容,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监管平台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校园餐智慧监管平台建设,推动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信息资源跨区域、跨部门互通共享。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方便家长查看当日食谱、食材溯源、检测报告以及违规举报。

  第十条【健康与营养宣教】学校应当将营养健康教育纳入健康教育课程体系,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向学生普及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饮食习惯与生活方式。

  学校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宣传活动,提高师生食品安全意识与营养健康素养。

  第十一条【督促整改】中小学校未依法履行校园餐管理职责,市、县(市、区)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采用通报、约谈、督办等形式督促其限期整改。

  (一)一年内有两次抽检不合格或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校园餐安全事件的;

  (二)对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家长反映强烈的校园餐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校园餐管理相关工作考核不合格、不达标的;

  (四)未履行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家长权利保障义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需要督促整改的情形。

  第十二条【衔接条款】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湘潭市中小学校园餐管理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doc

附件2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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