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湘潭市司法局 xtsf.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12-11 08:36

  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9号

  《湘潭市中小学校园餐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25年10月27日经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25年11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9日

  湘潭市中小学校园餐管理若干规定

  (2025年10月27日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园餐的食品安全、营养健康、膳食经费等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校园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提供的膳食。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中小学校园餐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协调、考核、经费保障等机制,及时解决校园餐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的膳食经费使用、食堂运行和营养健康教育工作,对学校在校园餐管理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价,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市场监管行政部门负责校园餐食材采购、加工、配送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涉及校园餐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开展学生营养膳食指导、学生营养健康监测与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

  发展与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园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中小学校承担校园餐管理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校园餐管理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并落实校园餐岗位责任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培训;

  (二)对校园餐膳食经费施行专账专户管理,通过学校公共信息平台每月向家长公示收支明细;

  (三)建立校园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四)建立校园餐信息公示制度,通过学校公共信息平台向师生、家长公开食材进货来源、食材供应单位、每周带量食谱等信息;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按照规定期限保存;

  (五)畅通校园餐投诉举报渠道,听取师生家长的意见、建议;

  (六)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教育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向学生普及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学校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家长参与食堂工作。

  第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成立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成员应当兼顾年级分布,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必要的时间保障,与学校、食材供应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不存在利害关系,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布。

  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监督:

  (一)列席审议餐费标准、带量食谱、采购方案和食堂管理等重大事项,参与监督检查膳食经费收支核算、供货验收、营养配餐、主辅材成本占比监测等活动;

  (二)组织家长轮流陪餐、检查学校食堂,配合学校对食材采购及供应商监督检查等活动;

  (三)向学校或者监管部门反馈意见和建议、跟踪整改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定期推选成员,可以连任;推选出一名成员担任召集人,负责组织协调、沟通联络等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成立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确有困难的,应当成立由家长、教师、学生、学校管理人员组成的校园膳食监督委员会,享有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相同权利。

  第五条 学校收取学生校园餐膳食经费推行网上缴费方式,由家长或者学生直接将校园餐费缴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

  自营食堂校园餐食材和原辅材料年度成本按照不低于餐费的百分之七十五执行,学生规模在五百人以下的学校可以按照不低于餐费的百分之七十执行。

  自营食堂校园餐膳食经费使用仅限于食品采购,餐具及消耗品购置,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营养改进等食堂运行相关费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餐精准补贴机制。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校园餐膳食经费。

  第六条 具备条件的公办学校校园餐大宗食材参照政府框架协议采购,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采用标书评审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法,确定供应商。采购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七条 学校应当实行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每餐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学校主要负责人每周至少陪餐一次;

  (二)陪餐人员应当收集学生对餐食质量、口味、卫生等方面的意见,并做好陪餐、评餐记录;

  (三)陪餐记录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存。

  第八条 新建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就餐需求配建食堂;已建成的中小学校不能满足学生集中就餐需求的,应当创造条件改建、扩建食堂;不具备配建条件的,可以采用集体用餐配送方式供餐。

  从供餐单位订餐的中小学校,应当选择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单位供应。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集体用餐配送管理办法。

  第九条 市、县(市、区)教育、市场监管、公安、财政、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活动,定期检查膳食经费管理、供餐运营管理、进货查验制度落实、加工制作过程控制、营养配餐等内容,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校园餐智慧监管平台建设,推动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信息资源跨区域、跨部门互通共享。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加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方便家长查看当日食谱、食材溯源、检测报告以及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营养健康监测及评价,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指导学校配备或者聘请营养指导员。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未依法履行校园餐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一)对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师生、家长的投诉举报,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校园餐管理相关工作考核不合格、不达标的;

  (三)阻碍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利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需要整改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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