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湘潭市司法局 xtsf.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1-02 08:35
XTCR-2024-08001
潭市司发〔2024〕6号
关于印发《湘潭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现将《湘潭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要从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严格规范实施行政处罚,积极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推动以更高执法水平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公布、第310号修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照《基准》列明的违法程度、裁量情节以及对应的裁量标准,作出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对照《基准》作出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基本一致的处罚决定,确保同类违法行为同类处理。
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减轻处罚情形,但《基准》尚未明确具体裁量标准的,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依法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不予处罚。
(二)依法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选择《基准》中较轻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三)依法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选择《基准》中较重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四)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以下实施行政处罚;当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且存在处罚幅度的,在该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对应当并处多种法定处罚种类的,不予并处。实施减轻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认为适用《基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能导致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适用的,按程序报请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权限,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整后适用,或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整后适用。批准材料应当作为执法案卷材料归档保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细化量化《基准》中的处罚裁量情节和裁量标准,但不能超出《基准》划定的阶次或者裁量幅度。
五、《基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文件对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湘潭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湘潭市司法局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湘潭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律师管理类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 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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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条文 |
项(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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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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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或者已经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较轻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较轻,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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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警告,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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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不配合调查处理且不积极纠正的。 |
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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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不配合调查处理,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者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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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免予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已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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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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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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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不配合调查处理且不积极纠正的;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
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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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不配合调查处理,后果严重的;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行业或者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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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免予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或者已经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较轻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较轻,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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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警告,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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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不配合调查处理且不积极纠正的。 |
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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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不配合调查处理,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者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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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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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
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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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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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的。 |
警告,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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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不配合调查处理且不积极纠正的;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
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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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不配合调查处理,后果严重的;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行业或者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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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
免予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或者已经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
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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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较轻,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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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警告,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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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不配合调查处理且不积极纠正的;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
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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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不配合调查处理,后果严重的;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行业或者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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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免予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已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
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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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较轻损失,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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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的。 |
警告,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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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不配合调查处理且不积极纠正的;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
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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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不配合调查处理,后果严重的;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行业或者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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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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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
较轻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对办理案件影响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对办理案件影响较轻。 |
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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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不配合调查处理且不积极纠正的。 |
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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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不配合调查处理,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者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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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
较轻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在一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较轻,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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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较轻的。 |
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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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行贿数额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不配合调查处理且不积极纠正的。 |
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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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行贿数额五万元以上的;不配合调查处理,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者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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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免予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及时主动纠正,未对司法行政部门工作造成影响或者影响轻微的,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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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对司法行政部门工作影响较轻,主动纠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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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对司法行政部门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
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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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不配合调查处理且不积极纠正的;对司法行政部门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
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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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不配合调查处理,后果严重的;对司法行政部门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对行业或者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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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
较轻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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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的。 |
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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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不配合调查处理且不积极纠正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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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不配合调查处理,后果严重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对行业或者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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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
较轻处罚 |
接受财物或其他利益价值在一万元以下,损害委托人权益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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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接受财物或其他利益价值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损害委托人权益较轻的。 |
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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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接受财物或其他利益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损害委托人权益较重的;不配合调查处理且不积极纠正的。 |
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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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损害委托人权益严重的;不配合调查处理,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者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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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
免予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主动停止实施或者经制止后及时停止实施,未对诉讼、仲裁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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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经制止后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对诉讼、仲裁活动影响较轻,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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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经制止无效导致庭审中止的。 |
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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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对诉讼、仲裁活动造成较大影响的;不配合调查处理且不积极纠正的。 |
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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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对诉讼、仲裁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不配合调查处理,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者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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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
较轻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者影响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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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影响较轻的。 |
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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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不配合调查处理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者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
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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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不配合调查处理,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者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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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
免予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或者已经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较轻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在二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较轻,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警告,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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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警告,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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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不配合调查处理且不积极纠正的。 |
停业整顿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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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不配合调查处理,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者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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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
免予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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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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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不配合调查处理且不积极纠正的。 |
停业整顿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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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不配合调查处理,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者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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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
较轻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下,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警告,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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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警告,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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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不配合调查处理且不积极纠正的。 |
停业整顿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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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不配合调查处理,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者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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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较轻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或者较轻,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得到当事人谅解的。 |
警告,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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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轻,且及时改正的。 |
警告,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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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不配合调查处理且不积极纠正的。 |
停业整顿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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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不配合调查处理,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者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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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免予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未对司法行政部门工作造成影响或者影响轻微的,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主动纠正的。 |
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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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对司法行政部门工作影响较轻,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主动纠正的。 |
警告,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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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对司法行政部门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
警告,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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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不配合调查处理且不积极纠正的;对司法行政部门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
停业整顿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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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不配合调查处理,后果严重的;对司法行政部门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对行业或者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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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一般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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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不配合调查处理且不积极纠正的。 |
停业整顿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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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不配合调查处理,后果严重的;对行业或者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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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处罚 |
律师事务所受到从轻处罚或者一般处罚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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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处罚 |
律师事务所受到从重处罚或者严重处罚的。 |
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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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一般处罚 |
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主动纠正的。 |
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严重处罚 |
不配合调查处理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者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违法所得二万元上的;不配合调查处理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者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二章 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类
第一节 适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节 适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 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基准 |
|
具体条文 |
项(款) |
||||
8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
免予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较轻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较轻,且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较重的;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配合调查处理,未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处罚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危害后果严重的; 3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配合调查处理,拒不改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免予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
一般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不配合调查处理,拒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最高为三万元 |
|||
从重处罚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二次以上的;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不配合调查处理,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最高为三万元 |
|||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
较轻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二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较轻,且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较重的;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配合调查处理,未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一万元以上,危害后果严重的;3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配合调查处理,拒不改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最高为三万元 |
|||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
较轻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承办业务三个月以下的;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下的;危害后果较轻,且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承办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承办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较重的;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配合调查处理,未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承办业务一年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危害后果严重的;3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配合调查处理,拒不改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最高为三万元 |
|||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
较轻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且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重的;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配合调查处理,未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危害后果严重的;3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配合调查处理,拒不改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最高为三万元 |
|||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
免予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且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
一般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处罚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危害后果严重的;2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配合调查处理,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最高为三万元 |
第三章 公证管理类
序 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基准 |
|
具体条文 |
项(款)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
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免于处罚 |
较轻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违法所得。 |
可以不予处罚,警告 |
|||
一般处罚 |
尚未造成明显损害且无违法所得的; |
警告 |
|||
较重处罚 |
造成一定损害的;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不满5次或者支付回扣、佣金不满一万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最高为三万元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处罚 |
造成较大损害的;实施该违法行为5次以上或者支付回扣、佣金一万元以上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
|||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
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免于处罚 |
||
较轻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违法所得。 |
可以不予处罚,警告 |
|||
一般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或多收取公证费不超过10%且依法退赔的。 |
警告 |
|||
较重处罚 |
多收取公证费超过10%不超过30%,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处罚 |
多收取公证费超过30%不超过50%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4 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
序 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基准 |
|
具体条文 |
项(款) |
||||
9 |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
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免于处罚 |
较轻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违法所得。 |
可以不予处罚;警告 |
|||
一般处罚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处罚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上90天以下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处罚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90天以上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
|||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
免予处罚 |
初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
较轻处罚 |
违法行为较轻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 |
可以不予处罚;警告 |
|||
一般处罚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处罚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上90天以下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处罚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90天以上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
|||
9 |
|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免于处罚 |
较轻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违法所得。 |
可以不予处罚;警告 |
|||
一般处罚 |
公证书内容并不违法或失实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处罚 |
公证书内容违法或失实的;3次以上违规办理但公证书内容并不违法或失实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处罚 |
公证书内容违法或失实,给相关机构和人员造成较大损失的;3次以上违规办理且公证书内容存在违法或失实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
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较轻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违法所得。 |
可以不予处罚;警告 |
|||
一般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不满3次且公证书内容并不违法或失实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处罚 |
给相关机构和人员造成损失不满五千元的;公证书内容不违法或失实,但公证员与当事人有权钱交易的;3次以上违规办理,但其公证书内容并不违法或失实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
|||
10 |
|
严重处罚 |
给相关机构和人员造成损失五千元以上的;3次以上违规办理且公证书内容存在违法或失实的;在私自出具的公证书上加盖其他公证员印章的;私自出具公证书撤销原公证书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
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
较轻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违法所得。 |
可以不予处罚;警告 |
|||
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不满二千元,尚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处罚 |
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的;公证机构或公证员与当事人有权钱交易的;对案件裁判产生错误影响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处罚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违规办理3次以上的;致使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
|||
10 |
|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
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较轻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违法所得。 |
可以不予处罚;警告 |
|||
一般处罚 |
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不满一千元,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供个人或他人使用,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处罚 |
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一千元以上不满三千元,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超过三个月不还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
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
|||
严重处罚 |
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三千元以上,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超过六个月不还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
|
|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
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较轻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违法所得。 |
可以不予处罚;警告 |
|||
10 |
一般处罚 |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1件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处罚 |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2件的;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的;对有关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处罚 |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3件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对有关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
10 |
|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较轻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违法所得。 |
可以不予处罚;警告 |
|||
从轻处罚 |
实施该违法行为不满3次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取得有关当事人谅解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处罚 |
实施该行为3次以上不满5次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给有关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
|||
从重处罚 |
实施该行为5次以上的;给有关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
第四章法律援助管理类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基准 |
11 |
《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条“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退还法律援助费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较轻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退还法律援助费用的。 |
可以免于处罚;给予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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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情节较轻,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社会负面影响较小的。 |
由司法机关责令支付已实施的法律援助费用,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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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处罚 |
违法情节较重,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
由司法机关责令支付已实施的法律援助费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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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处罚 |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社会负面影响恶劣的。 |
由司法机关责令支付已实施的法律援助费用,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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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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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退还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退还违法所得的。 |
免予处罚 |
较轻处罚 |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给当事人造成较小损失;造成较小社会负面影响的。 |
由司法行政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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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给当事人造成一般损失;造成一般社会负面影响的。 |
由司法行政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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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处罚 |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 |
由司法行政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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