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贯彻落实《法治湖南建设规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
湘潭市司法局 xtsf.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2-11-22 09:15
为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湖南建设规划(2021—2025年)》,统筹推进法治湘潭建设各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切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的实际出发,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推进党的领导、权力运行、营商环境、社会治理法治化,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加快建设“四区一地一圈一强”,奋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湘潭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到2025年,法治在市域治理现代化中的基础地位进一步凸显,各领域法治化水平全面提升,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法治政府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市工作中率先取得突破,执法司法的质量、效率、公信力进一步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进一步提升,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人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法治建设实践探索走在全省前列。到2035年,基本实现高水平建成法治湘潭、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形成一批有辨识度有影响力的法治建设成果,努力为法治湖南建设提供更多的湘潭例证和湘潭实践。
二、加强党对法治湘潭建设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面依法治市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健全和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常态化机制,并列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党校(行政学院)课程的重点内容。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进行系统学习培训,法治工作部门要进行全战线、全覆盖轮训,深入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宣传解读,拓展学习宣传的广度深度。(牵头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参加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人大法工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市委党校、市社科联、市法学会)
(二)加强党对法治湘潭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推进湘潭法治建设领导职责,严格落实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制度机制。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年终述职述法制度。完善党委(党组)依法决策机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在各级党委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依法治市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牵头单位:市人大办公室、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国资委)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依法治市办;参加单位:市委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党组(党委)、各县市区党委]
(三)健全法治湘潭建设推进机制。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以及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要求,健全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协调小组、办事机构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对法治建设目标、任务和工作载体的统筹,完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能力和协调水平。建立法治服务大局工作机制,依法保障“三高四新”战略深入推进,加强与长沙、株洲的法治协同,形成创新共建、协调共进、绿色共保、开放共赢、民生共享的长株潭一体化发展体系。加强重大问题的法治督察工作,健全督察工作机制,强化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深入组织开展法治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全力争创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综合示范地区。加强法治建设典型经验总结、宣传、推广,营造良好的法治生态和法治环境。(牵头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办、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
(四)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保证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责任单位:市直和县市区各党政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宪法法律学习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教育体系。(牵头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大办公室、市人大法工委)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责任单位:市人大办公室)丰富宪法宣传教育方式,加强教师法治培训,提升青少年宪法法治教育质量。(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参加单位:市司法局、团市委)深入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等活动,充分挖掘、利用红色法治资源,加强宪法宣传教育阵地建设。(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科学民主依法立法,推进良法善治
(六)完善立法工作格局。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加强和改进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地方立法规划计划、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和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依程序提请党委常委会研究。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加强立法调研项目、立法计划和立法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完善立法协调机制。注重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强化政府法制机构的统筹协调和审核把关职能,落实《湘潭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加强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增强人大立法与政府立法的协同性,统筹安排相关联相配套的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纂工作。推行法规实施主动报告制度,加强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及结果应用,打造法规规章制定、实施、完善的闭环链条。(责任单位:市人大办公室、市人大法工委、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健全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推进立法精准选题、精良设计、精炼表达。(牵头单位:市人大法工委、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积极运用数字化技术手段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咨询专家的作用,加强立法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论证咨询,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责任单位:市人大办公室、市人大法工委、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工作。(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参加单位:市人大法工委、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逐步提高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特别是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委员比例。(责任单位:市人大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聚焦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坚持急用先行,科学安排立法项目。围绕落实长株潭一体化发展战略,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围绕加强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制定平安建设、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电梯安全等方面的法规规章。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推进开发区存量土地盘活、社会信用、养老服务、生活垃圾分类和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槟榔行业规范管理等方面法规规章立法研究。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和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章,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牵头单位:市人大法工委、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取得率先突破
(九)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着力运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市场和社会的边界,把政府职能真正转到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上来,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三统一”制度,推动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司法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杜绝“聘而不用”的现象。(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厘清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科学配置执法资源,坚持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行政执法层级,县市区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乡镇(街道)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的改革目标。探索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按照管理权限,稳妥推进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基层,并加强监督、组织评估。(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改革办、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文旅广体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完善执法清单、执法联动协作、执法权限协调等制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同配合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参加单位: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纵深推进“两法衔接”工作,扩大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执法司法联动机制的示范效应,健全行政执法、监察调查和刑事司法紧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纪委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十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执法人员严格资格准入、基层执法能力提升、法制审核专业素质培养“三大工程”,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劳动保障、湘江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文化旅游、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旅广体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标准、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参加单位: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健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注重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牵头单位: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参加单位: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构建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实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破除隐性准入壁垒,普遍落实“非禁即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落实市政府办下发的《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大力推广涉企“说理式”执法、柔性执法、联合执法,推行依法首错免责,完善涉企“首办容缺”和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制度,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对涉企案件做到快受、快立、快办、快结,进一步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和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市优化营商环境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参加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湘潭银保监分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全面清理、废止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种形式不合理规定,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2022年底前全面清理规范和公布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加强营商环境评价。(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优化营商环境中心;参加单位: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十三)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推动政府信用、行业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社会信用等信用法治建设,健全覆盖全社会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集约、数据集中”的全流程“信用湘潭”监管体系。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联动机制,健全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湘潭中心支行、市人大法工委、市人大财经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湘潭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局;参加单位: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加大遗留问题处置力度,开展政府失信违诺专项清理,重点治理政府在招商引资承诺事项不兑现、相关负责人更替不履约等失信行为。(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参加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商务局、湘潭银保监分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十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有序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加大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保护企业关键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商标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衔接,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的“湘潭模式”。(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推动实施优化政务工程,进一步压减审批事项流程、成本、材料和时间,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2022年底前实现全市统一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和省级平台对接。(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中心;参加单位: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大力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持续整治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参加单位: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司法权运行质效
(十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参加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明确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职能定位,推进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人民检察院)深入推进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参加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妇联、团市委)
(十七)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权力运行体系,深化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健全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规范法官检察官办案权限。加强办案团队建设,推动司法人员专业化分工、类案专业化办理,提升办案质效。完善入额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办案示范引领效应。加强指导性案例的学习适用,加强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应用,落实类案检索制度,确保法律适用统一。加强对结案率、执结率、调解率等绩效指标的监控、评估和督促。(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深化诉讼制度改革。健全侦查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制度,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使用规则。落实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规范法庭调查和庭审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刑事申诉制度改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推行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的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推进公安机关“集中办案、集中收治、集中收押”工作机制,整合执法流程,优化警力资源。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全面推广应用“移动微法院”。(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市委改革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健全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碍突发事件应对的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化民商事庭审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基层诉源治理工作站建设,推进诉源治理实质化。完善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工作流程,规范开展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购买。(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全面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切实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责任单位:市人民检察院)
(十九)完善执行体制机制。深化执行体制改革,优化执行权配置,深入推进审执分离,落实执行工作“三统一”管理机制。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落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办法》。(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完善社区矫正运行机制,加强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落实社区矫正工作责任制,2024年年底所有县市区全面建成智慧矫正中心。(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七、深入推进全民普法守法,加快建设法治社会
(二十)加强全民法治宣传教育。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大以案释法和媒体公益普法工作力度。广泛开展宪法、民法典、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宣传贯彻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实施、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法律法规,深入宣传贯彻党内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不断提升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深入贯彻落实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年度分类分众学法考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法治培训制度,强化考核评估机制。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青少年从小养成尊法守法习惯。(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办、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参加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推动现代法治文化与红色文化、传统文化、地方文化等有机融合。巩固优化法治文化公园(广场)等载体资源,积极打造法治文化阵地特色集群。推动法治文化阵地向乡镇、村(社区)延伸,鼓励扶持法治文化作品创作,深入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打造一批湘潭特色法治文化精品。(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文旅广体局;参加单位:市人大法工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牵头单位: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参加单位: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一)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广泛推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全面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提升市域防控风险与服务群众水平,力争跻身“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合格城市”行列。坚决防范和打击暴力恐怖、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持续深化平安湘潭建设。(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参加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强化母婴安全保障,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加强企业依法治理,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约、团体章程等规范体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依法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创新村民自治机制,培育农村法律明白人,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提高法治乡村建设水平。(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参加单位:市人大法工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工信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引领联系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机制。(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参加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十二)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我市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实施标准和公共法律服务发展指标工作要求,2022年底基本形成以实体、网络、热线等三大平台为载体,由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组成、社会力量参与、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强法律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健全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通报和查询制度。(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二十三)健全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三调联动”工作体系,促进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落实《湘潭市行政调解办法》,完善行政调解制度,规范行政调解活动,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纠纷。加强行业专业调解,强化派驻调解工作力量,持续打造一批品牌调解工作室,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信访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加强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依法打击处理非法闹访缠访行为。(牵头单位:市信访局;参加单位: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八、强化党内法规制度落实,深入推进依规治党
(二十四)提升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坚持党的规范性文件同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同地方性法规相协调,与法治湘潭建设相呼应。(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参加单位:市人大法工委、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党委)聚焦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党的规范性文件建设规划和计划实施。严格执行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党内法规制度调研论证,破解“制度空白”“制度过剩”“制度打架”等问题。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与时俱进做好修订工作,完善清理工作机制,加大解释力度,建立实施评估制度。加强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突出政治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参加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党委)
(二十五)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落实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主体责任,抓好“关键少数”,管好“绝大多数”,形成党委领导、统筹、牵头、监督等落实党内法规制度的工作机制,形成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合力。建立对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常态化机制,全面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参加单位:市委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党委)强化党内法规学习培训,提升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水平。适应新时代党内法规工作需要,充实各级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人员力量。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工作机制,提高党内法规的普及度和知晓率。(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委党校、各县市区党委)
九、健全法治监督体系,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二十六)推进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加强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领导,全面构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全方位法治监督体系,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有效衔接,形成法治监督合力,发挥整体监督效能,推进监督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牵头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委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参加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和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二十七)加强立法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立法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程序。完善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机制。(牵头单位:市人大法工委、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政协办公室、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强化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依法将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责任单位:市人大办公室、市人大法工委、市纪委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常态化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工作,落实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完善对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持续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完善行政与司法协调机制,推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纪委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九)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推行类案及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制度。健全对法官、检察官办案的制约和监督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加大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办案情况的考核监督。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促进公正廉洁司法。(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司法人员办案考核和监督。(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选任及工作监督。(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全面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检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牵头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参加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财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健全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和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规范证据审查判断与运用。全面推进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常态化、规范化运行,强化对执法活动的总体掌握、分析研判和问题整改。完善对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推进涉案财物跨部门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系统上线运行,完善相关数据汇聚上传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的深度运用,加强食药环资等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落实侦查机关办理重大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责任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参加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完善有效防范和及时发现、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参加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健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机制。加强司法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工作衔接,确保法律援助工作协调顺畅。(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看守所巡回检察制度。(牵头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健全看守所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法治保障,筑牢法治湘潭建设坚实后盾
(三十一)加强政治、组织、纪律保障。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要支持立法、执法、司法机关依法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各级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委(党组)要加强领导、履职尽责,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形成法治建设强大合力。按规定对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褒扬激励。(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依法治市办、市人大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委和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党委、人大和政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参加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司法局)强化对法治湘潭建设各项工作的财政保障,完善法治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积极引导规范社会资金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等法治领域建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十二)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法治工作队伍。牢牢把握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总要求,推进法治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准建设和法治思维能力建设,着力培育一支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干部队伍。(牵头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委政法委;参加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大办公室、市人大法工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有关部门)深化政法干警分类管理制度和招录培养机制改革,完善法官、检察官员额退出转任等制度。(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参加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和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提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水平。加强各部门和县级政府法治机构建设,优化基层司法所职能定位。(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健全执法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免责、履行职务受侵害保障救济、不实举报澄清等制度。(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法治湘潭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调查研究,引导广大法治工作者针对实践问题开展深入调查研究。根据部署,深入推进全市法学会改革,加强法学会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法治湘潭建设提供智力支持。(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党校、市社科联、市法学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发展多元化法治人才。落实湖南省法治专业人才发展规划,形成理论研究、司法实践、法律服务等各类型专业人才互动交流、全面提质的动态培养新机制。坚持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法律服务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加快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职业道德、执业行为规范化建设,完善职业道德评价机制。推动律师行业党的建设。(责任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优化涉外法律保障。积极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需求,着力提升服务“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国与非洲经济贸易合作的法治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市委外事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培养一批政治可靠、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通晓国际规则、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涉外法律领军人才,为湘潭国际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多领域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引导企业在对外经贸合作中加强合法合规管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三十五)强化信息科技支撑。有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以“智慧湘潭”为基础支撑,加快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智慧信访、智慧立法等“智慧法治”建设。加强地方立法、执法司法办案、执法司法监督、公共法律服务等法治信息化基础建设,推进市域法治信息基础设施联通、网络畅通、平台贯通、数据融通,实现法治数据资源的高价值应用和法治业务的协同高效办理。(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大数据中心;参加单位:市人大办公室、市人大法工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各类平台有机融合。(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要做好法治湘潭建设的总体布局、统筹谋划、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各法治建设议事协调小组要加强对各自领域法治建设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构建运行顺畅的工作体系,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湖南建设规划(2021—2025年)》和本实施方案,并结合实际提出可执行、可操作的工作举措,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落地。市委依法治市办要抓好督察推进,压实压紧责任,确保各项部署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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