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司法局信访办理工作规定(试行)

湘潭市司法局 xtsf.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13-09-11 00:00

 

湘潭市司法局信访办理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湖南省信访条例》和省、市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并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局机关建立“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归口管理、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局机关的信访工作,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局领导具体负责,其他局领导对分管工作内的信访事项分别负责。局领导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根据工作情况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具体人员,办理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信访工作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负责信访事项的受理、分流,组织、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办理工作
第四条 将信访工作纳入各部门和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体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有以下信访工作渎职、失职行为之一的,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处置失误或工作失职,导致越级信访或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对信访工作不负责任,顶拖不办,或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使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
(三)泄露信访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对信访人可能造成损害的信访内容,致使信访人遭受损失的;
(四)谎报、迟报或者瞒报信访事项,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五)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或者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七)   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信访渎职、失职行为。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五条 局办公室局应在媒体或者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局机关办公地址、通信方式、联系电话、职能简介、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查询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六条 建立领导开门接访制度。将每周一定为“无会日”,局领导一般应在岗开门接待来访群众,其余工作日由一名值班局领导在岗接待来访群众,集中处理信访问题。
第七条 对以下信访事项,实行局领导包案处理:
(一)因同一问题重复信访、久拖未决的;
(二)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越级集体上访的信访隐患和重大矛盾纠纷;
(三)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批办的重要信访事项;
(四)其他需要包案处理的信访事项。
包案处理信访事项,应根据信访内容和局机关职能分工,明确包案领导和包案部门,按照“一个方案、一个班子、一个结论、包调查、包处理、包稳定”的要求做好工作。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八条 凡上级领导、有关部门批转和信访人直接来人、来信至局机关的信访事项,由局办公室接待、受理、登记、呈局领导批示、转局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并建档。
凡上级领导、有关部门批转和信访人直接来人、来信至局机关各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局机关各部门接待、受理、登记、呈局领导批示、办理并建档,但应在信访事项办理完毕之后,将案卷交局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信访事项自收信或接访之日起5日内,根据内容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其他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但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对有关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以同一信访事项提出的,不予受理;  
四)对转送、交办不当的信访事项,附书面意见,退回转来机关;
(五)信访中如涉及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需紧急处理的异常突发情况,应区别对待,按有关要求及时登记、处理,并及时将信息向上级信访部门报告;
(六)对越级信访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介绍转送到下一级工作机构,并要求其按时反馈转送信件的办理情况。但来信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七)对属于本局机关法定职权内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条 承办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经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报局分管领导或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应当对信访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信访人对我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我局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发现承办部门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改进;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及时说明理由。
 
第五章           信访秩序
第十五条 信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信访突发事件:
(一)在局机关办公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局机关办公秩序;
(二)投寄危险物品或者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进入局机关办公场所,或者以自杀、自残、传播传染病相要挟;
(三)在局机关办公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共财物,或者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办公场所;
(四)诽谤、辱骂、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其他恶性信访事件。
第十六条 发生信访突发事件时,局机关各部门应当迅速将事件报告局领导。经局领导指示,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当立即赶到事发现场,控制事态,做好疏导说服工作,并将情况报告市维稳办、市信访局。必要时,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到场,依法采取疏导措施或者相应的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事态控制后,应当迅速确定包案领导,制定包案方案,促进信访事项尽快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局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由局法规科归口管理、各部门联动办理,具体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