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湘潭市司法局 xtsf.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2-10-03 15:59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民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全国普法办公室印发了<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司发通〔2021〕72号)已于2021年11月印发,近日,省委宣传部等六部委对此项工作作出了相关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培养工作规范(试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推进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是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的重要意义,把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作为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工作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抓紧落实《培养工作规范(试行)》各项工作任务,不断提升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明确培养目标。到2025年,我市“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普遍开展,每个行政村至少培养3名以上经过系统培训、有效发挥作用的骨干“法律明白人”,形成培养机制规范、队伍结构合理、作用发挥明显的“法律明白人”工作体系,打造一支素质高、结构优、用得上的乡村“法律明白人”队伍。各级可根据本地乡村分布、农村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确立“法律明白人”培养数量目标,逐步实现村民小组“法律明白人”全覆盖。
三、压实培训责任。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民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对“法律明白人”人选进行任前培训。相关司法、执法部门和群团组织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参与“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要结合乡村“法律明白人”承担的主要职责,开展法律知识、法治实践等能力方面的培训。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或分批轮训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确保三年内每名法律明白人有一次以上培训机会。
四、加强动态管理。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培养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动态清退的情形和要求,对本地“法律明白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好人员名册台账。乡村“法律明白人”经规范程序确定后,由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发给乡村“法律明白人”证书、徽章(乡村“法律明白人”证书、徽章矢量制作文件可于智慧普法平台免费下载)。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实用易行、节约成本的原则,统筹组织好乡村“法律明白人”证书、徽章的制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乡村“法律明白人”证书、徽章供“法律明白人”履行职责、参加培训活动时使用、佩戴。当事人不再担任乡村“法律明白人”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注销证书、收回徽章。日常工作中注重发挥法律明白人作用,鼓励参与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基层社会治理等工作,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及时报道。
五、强化工作保障。要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为“法律明白人”履行工作职责、参与基层治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要将“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要将“法律明白人”先进典型纳入普法工作表彰、表扬范围,按照要求开展好表彰、表扬工作。要将“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与“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和“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结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要及时宣传报道“法律明白人”工作动态和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参与“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各有关单位在贯彻落实《培养工作规范(试行)》及本通知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司法局反映。
联系人: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陈姿,联系电话:0731-53285751。
附件: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民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共湘潭市委宣传部 湘潭市民政局
湘潭市农业农村局 湘潭市乡村振兴局
湘潭市守法普法工作办公室 湘潭市司法局
2022年 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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