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

湘潭市司法局 xtsf.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11-06-25 15:25

审批机关:省司法厅

承办部门:公证工作管理处    邓耀华(处长)  0731-4407438

审批内容:是否具备设立市、县市(区)公证机构的条件

审批依据与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也可设立公证处”。国务院(国务函[2000]53号)批转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指出:“公证业务辖区为公证机构的地域管辖区域,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确定每个公证业务辖区内至少应当设立一个公证机构。”为加强对公证处设立、变更及注销的管理,要根据《关于深化公证改革的方案》的要求,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做好公证机构的设置与分布。市、县应设立公证处,市辖区应按业务量大小、经济效益状况决定是否设立公证机构;公证机构应有独立的(自有或租用或借用)办公场所,有二名以上公证员,有独立的帐户或由同级司法局管理,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已无公证员或根据公证体制改革要求撤销的公证机构,应予以注销。

审批程序:

1、拟设立、变更和注销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或相关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2、市、州级司法局提出审核意见;
3、省司法厅审核批复。

审批时限:上报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

是否收费:不收费。

审批监督:面向社会公布。

 

发布日期: 2006-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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