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湘潭市司法局 xtsf.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4-29 12:3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有关规定,我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本级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进行了清理确认。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湘潭市行政检查主体公布如下:

一、行政机关

1.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融监管)

2.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湘潭市教育局

4.湘潭市科学技术局

5.湘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湘潭市公安局

7.湘潭市民政局

8.湘潭市司法局

9.湘潭市财政局

10.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2.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13.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湘潭市交通运输局

15.湘潭市水利局

16.湘潭市农业农村局

17.湘潭市商务局

18.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19.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湘潭市审计局

21.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22.湘潭市林业局

23.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4.湘潭市统计局

25.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6.湘潭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7.湘潭市医疗保障局

28.湘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9.湘潭市国家保密局

30.湘潭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31.湘潭市档案局

32.湘潭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33.湘潭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34.湘潭市新闻出版局

35.湘潭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1.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湘潭市残疾人联合会

3.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三、派出机构

1.湘潭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受委托组织

1.湖南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

五、其他事项

1.驻潭垂直管理单位将由省级机关统一公布。

2.市级有关行政执法单位承接多个省级部门明确的行政检查事项,按照中央和省改革文件,以及“三定”规定执行,以承接行政检查事项的行政执法单位为行政检查主体。

3.湘潭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履行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的行政检查职能。

4.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与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行政检查职能。

5.水利、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委托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依据委托协议行使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

6.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7.本次公告的行政检查主体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改革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有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5〕5号)相关要求,编制涉企行政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受理涉企行政检查方面投诉、举报的机构及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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