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初审程序

湘潭市司法局 xtsf.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11-06-25 15:29

 

序号

 

    

1

项目名称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初审

2

办理部门

市司法局

3

主办科室

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管理科

4

会办科室

市司法局法规科

5

垂直层级

省司法厅

6

横向层级

7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七十项;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法律职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8

申报对象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

9

适应范围

本市辖区内律师执业机构

10

许可条件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法律职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11

申报材料

1、申请书(1份);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3、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4、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5、未受刑事处罚证明材料(1份);6、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材料中,第45两项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同时还须说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12

许可程序(环节及时限)

受理(即日)––初审(14日)––会审(5日)––呈报省司法厅审核颁证(20日)—报司法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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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14

受理形式

书面受理

15

审批形式

本部门独立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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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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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18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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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邮编、联系电话

湘潭市芙蓉中路人民大厦17    湘潭市司法局

411104       0732-8570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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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类型

市司法局初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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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时间

22

监督电话

0732––8570481

23

备注

 

发布日期: 200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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