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信息化建设与宣传工作科负责,承担日常工作。
业务工作联系电话:
政务公开:0731-58570480 传真号码:0731-58570467
行政复议:0731-58570476 司法鉴定:0731-58224405
公证咨询:0731-58524899/58520148
仲裁咨询:0731-58570355 律师业务:0731-58570478 法考咨询:0731-58224405 来信来访:0731-58570468 市律师协会:0731-58239107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主要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行政机关工作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和领导简介及分工;
2、本行政机关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及其政策解读;
3、本行政机关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4、本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5、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本行政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8、本行政机关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9、本行政机关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年度报告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1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行政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渠道主要有:
1.湘潭司法局网站
(网址:http://xtsf.xiangtan.gov.cn下同);
2.湘潭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hnxtssfj)
3.其他渠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发放便民资料等方式进行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查询方式
可登录湘潭市司法局网站使用关键词进行检索即可获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一)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行政机关获取政府信息,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至湘潭市司法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点设在湘潭市司法局信息化建设与宣传工作科。
地 址:湘潭市岳塘区湘潭大道36号。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令时(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731-58570480
传真号码:0731-58570467
邮 编:411100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邮寄至湘潭市司法局信息化建设与宣传工作科。
地 址:湘潭市岳塘区湘潭大道36号。
联系电话:0731-58570480
传真号码:0731-58570467
邮 编:411100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的“依申请公开”栏目(http://www.xiangtan.gov.cn/109/213/1079/index.htm)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填写好申请表格后提交相关政府部门处理。
联系电话:0731-58570480
(二)申请的提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精神,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和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湘潭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自行复制或从湘潭市司法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见附件)。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三)受理程序
本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行政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属于公开范围的,其中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主动公开,但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属于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6.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7.属于部分公开且可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8.同一申请人向本行政机关反复申请公开同一内容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四)答复时间
本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登记办理,根据申请内容,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行政机关需征询第三方意见,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五)收费标准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行政机关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收费,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21〕3号)文件执行。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可以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本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二)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