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潭市司法局 xtsf.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3-09-28 12:11

  当事人:李盛,男,汉族,湖南唯楚(湘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010855383。

  经查明,2023年6月12日,因犯罪嫌疑人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其妻刘某委托李盛作为戴某某的辩护人,主要负责会见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并于同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为3000元(未收取)。2023年7月19日上午10点左右,李盛在湘乡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戴某某的过程中,在会见室内违规传递两包香烟和信件给戴某某。

  以上事实有1.湘乡市看守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23年7月19日10时许,李盛在会见过程中存在违规传递物品、信件的行为;2.湘乡市看守所会见记录,证实李盛分别于2023年6月13日、2023年6月26日、2023年6月29日、2023年7月7日、2023年7月19日会见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共计五次;3.湘乡市看守所民警与戴某某做的谈话笔录,证实2023年7月19日10时左右,李盛在会见他的过程中给了他两包黄芙蓉王香烟和信;4.当场查获的信件,证实李盛传递信件的行为属实;5.《委托代理协议》,证实2023年6月12日,湖南唯楚(湘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唯楚所)与委托人刘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指派李盛担任其丈夫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的辩护人,约定负责会见犯罪嫌疑人,收费3000元(一周内支付);6.李盛的调查笔录、戴某某的询问笔录、刘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23年6月12日,唯楚所与委托人刘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2023年7月19日10时左右,李盛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戴某某的过程中,传递两包黄芙蓉王香烟和信件给戴某某;7.监控视频,证实2023年7月19日上午10时左右,李盛在湘乡市看守所会见室会见犯罪嫌疑人戴某某时,违规传递两包香烟和信件给戴某某;8.湖南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截图,证实李盛无行政处罚、行业处分记录;9.李盛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证复印件,证实李盛是专职律师,并且具备当事人行政处罚的责任能力等证据予以佐证。

  2023年8月25日,湘潭市司法局依法向李盛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李盛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湘潭市唯楚(湘潭)律师事务所李盛在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传递香烟和信件,该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按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项予以行政处罚。本案中,李盛应当知道提供信件、香烟人“雨子”(化名)的身份和联系方式而未提供,不利于戴某某寻衅滋事案的刑事侦查,有未积极配合执法调查的情节;但鉴于李盛系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看守所内干警及时制止,现有证据暂未查实李盛的行为影响了案件的办理的危害结果和有违法所得的情形,参照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局决定对李盛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停止执业八个月。

  依据《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扣缴当事人执业证书,处罚期满予以发还。停止执业处罚的执行期限,自本局扣缴当事人执业证书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湘潭市司法局

2023年9 月1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以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当事人作出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扣缴当事人执业证书。处罚期满予以发还。

  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的执行期限,自司法行政机关扣缴当事人执业证书之日起计算。”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