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潭司罚决字〔2023〕3号)
湘潭市司法局 xtsf.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3-12-06 09:54
当事人:宁冰寒,男,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身份证号:430521*****77793,执业证号:4303201810020882。
2022年12月9日,本局收到湖南省兆亮电镀有限公司投诉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冰寒涉嫌违规执业问题投诉,在湘潭市律师协会及本局投诉处理程序办理终结后,本局于2023年7月24日进行行政处罚立案,于2023年9月19日依法向宁冰寒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宁冰寒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宁冰寒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局申请听证。2023年10月20日,本局公开举行听证。
经查实,宁冰寒于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在湖南律德律师事务所执业,2019年8月至今在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在此期间,宁冰寒于2019年6月11日至2021年5月26日,担任湘潭市恒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9年2月26日至2023年2月24日担任湖南卡密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20年6月至9月,在湖南省司法厅组织开展律师队伍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期间,宁冰寒于2020年7月29日签署《专职执业承诺书》,承诺在执业期间没有在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或者员工;在2021
年开展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期间,宁冰寒于2021年6月4日填报《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自查事项报告表》,在报告表中表示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在两次提交的资料中,宁冰寒均隐瞒前述兼职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投诉举报信,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以及执业相关材料,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专职执业承诺书》。《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自查事项报告表》,与宁冰寒的谈话笔录,《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度全市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2021〕律协通知第18号),《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湘司办通〔2020〕16号)等。
本局认为,宁冰寒在律师执业期间不如实报告兼职情况,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但鉴于宁冰寒在本局立案之前已经辞去在公司担任的监事职务,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调查中积极配合,认错态度较好,因此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宁冰寒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停止执业3个月。
宁冰寒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湘潭市司法局 2023年11月2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
(一)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中,向其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实、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
(二)在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执业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当事人作出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扣缴当事人执业证书。处罚期满予以发还。
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的执行期限,自司法行政机关扣缴当事人执业证书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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