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司罚决字〔2024〕4号

湘潭市司法局 xtsf.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4-12-06 14:44

  当事人:齐湘凤,曾用名齐湘风,男,1964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湖南岩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为14303199410356219。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7日对齐湘凤、齐**、楚**涉嫌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1月6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潭司罚告字〔2024〕5号)。当事人齐湘凤于2024年11月18日提出听证申请,又于听证会当日无正当理由缺席,本机关终止听证。

  经查,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

  当事人齐湘凤于2016年4月12日成立了一家以提供法律服务、税务咨询服务为主的湖南万茂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茂公司),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2021年4月21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受理湘潭县李家采石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家公司)的强制清算案(案号:(2021)湘0321强清1号),并于2021年12月1日委托万茂公司担任李家公司的清算组,负责人为当事人,其余成员为楚**、齐**。当事人齐湘凤、齐**作为湖南岩铮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在未受该所统一指派的情况下,提供了清算法律服务,并于2023年5月10日终结了李家公司清算程序。未查明当事人存在违法所得。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当事人齐湘凤的律师证复印件及律管平台截图;2.万茂公司的内资企业资料;3.当事人的谈话笔录;4.湖南岩峥律师事务所主任葛敏的谈话笔录;5.湖南岩铮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9月5日出具《关于我所如何监管律师违规兼职及与万茂公司是否存在合作的情况说明》;6.湘潭县人民法院(2021)湘0321强清1号民事裁定书;7.湘潭县人民法院(2021)湘0321强清1号民事决定书;8.湘潭县人民法院(2021)湘0321强清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9.湘潭县人民法院(2022)湘0321民初3626号、(2021)湘0321执249号案卷;10.李家公司清算方案;11.2023年6月5日湘潭市司法局《答复意见书》;12.湘潭市律协当事人齐湘凤违规兼职案行业处分案卷;13.湘潭市律协《处分决定书》等资料。

  (二)向司法行政部门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2023年5月8日,当事人齐湘凤作出专职承诺书,承诺在执业期间不存在“......2.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或者员工;。......4.除律师事务所接受并指派本人到相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外,在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参加全日制工作”。但当事人齐湘凤出具承诺书时,实际仍为万茂公司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内资企业登记信息及2022年9月21日企业变更资料;2.当事人于2023年5月8日提交的专职承诺书;3.当事人齐湘凤的谈话笔录等资料。

  本机关认为:

  第一,当事人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从重处罚。

  第二,当事人齐湘凤系湖南岩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却又在万茂公司从事法律服务,并实际开展了李家公司的清算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第一款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处罚。但当事人齐湘凤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齐湘凤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行为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第三,当事人齐湘凤在律师执业期间不如实报告兼职情况,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但当事人齐湘凤在本机关立案之前已经辞去在公司担任的职务,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调查中积极配合,认错态度较好,可减轻处罚。对当事人齐湘凤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行为作出停止执业3个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结合上述情况,本机关作出如下合并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齐湘凤作出停止执业3个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于本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天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湘潭市司法局

  2024年12月3日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1. 《律师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2.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

  (一) 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

  (一) 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中,向其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实、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

  ......

  当事人:齐湘凤,曾用名齐湘风,男,1964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湖南岩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为14303199410356219。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7日对齐湘凤、齐**、楚**涉嫌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1月6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潭司罚告字〔2024〕5号)。当事人齐湘凤于2024年11月18日提出听证申请,又于听证会当日无正当理由缺席,本机关终止听证。

  经查,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

  当事人齐湘凤于2016年4月12日成立了一家以提供法律服务、税务咨询服务为主的湖南万茂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茂公司),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2021年4月21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受理湘潭县李家采石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家公司)的强制清算案(案号:(2021)湘0321强清1号),并于2021年12月1日委托万茂公司担任李家公司的清算组,负责人为当事人,其余成员为楚**、齐**。当事人齐湘凤、齐**作为湖南岩铮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在未受该所统一指派的情况下,提供了清算法律服务,并于2023年5月10日终结了李家公司清算程序。未查明当事人存在违法所得。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当事人齐湘凤的律师证复印件及律管平台截图;2.万茂公司的内资企业资料;3.当事人的谈话笔录;4.湖南岩峥律师事务所主任葛敏的谈话笔录;5.湖南岩铮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9月5日出具《关于我所如何监管律师违规兼职及与万茂公司是否存在合作的情况说明》;6.湘潭县人民法院(2021)湘0321强清1号民事裁定书;7.湘潭县人民法院(2021)湘0321强清1号民事决定书;8.湘潭县人民法院(2021)湘0321强清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9.湘潭县人民法院(2022)湘0321民初3626号、(2021)湘0321执249号案卷;10.李家公司清算方案;11.2023年6月5日湘潭市司法局《答复意见书》;12.湘潭市律协当事人齐湘凤违规兼职案行业处分案卷;13.湘潭市律协《处分决定书》等资料。

  (二)向司法行政部门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2023年5月8日,当事人齐湘凤作出专职承诺书,承诺在执业期间不存在“......2.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或者员工;。......4.除律师事务所接受并指派本人到相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外,在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参加全日制工作”。但当事人齐湘凤出具承诺书时,实际仍为万茂公司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内资企业登记信息及2022年9月21日企业变更资料;2.当事人于2023年5月8日提交的专职承诺书;3.当事人齐湘凤的谈话笔录等资料。

  本机关认为:

  第一,当事人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从重处罚。

  第二,当事人齐湘凤系湖南岩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却又在万茂公司从事法律服务,并实际开展了李家公司的清算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第一款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处罚。但当事人齐湘凤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齐湘凤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行为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第三,当事人齐湘凤在律师执业期间不如实报告兼职情况,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但当事人齐湘凤在本机关立案之前已经辞去在公司担任的职务,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调查中积极配合,认错态度较好,可减轻处罚。对当事人齐湘凤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行为作出停止执业3个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结合上述情况,本机关作出如下合并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齐湘凤作出停止执业3个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于本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天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湘潭市司法局

  2024年11月  日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1. 《律师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2.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

  (一) 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

  (一) 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中,向其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实、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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