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司罚决字〔2024〕6号)
湘潭市司法局 xtsf.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1-03 11:33
当事人:刘舒,男,身份证号:430**************,湖南立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03202010200824,现住址:湖南省湘潭市***。
本机关查明:2022年7月14日,湖南立仁律师事务所(下称“立仁所”)与刘**、彭**(刘**女儿)就刘**与胡**、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下称“健康权案件”)一审签订《委托合同》(〔2022〕仁律委字第107号),指派萧**担任原告刘**代理人。同年8月27日,立仁所就该案一审又与同案一审被告胡**签订《委托合同》(〔2022〕仁律委民字第96号),指派刘舒担胡**代理人。该案一审首次开庭原定于9月1日在岳塘区人民法院开庭,9月1日法院因原、被告代理律师在同一律所执业而决定延期开庭。而后胡**与律所解除合同,刘舒不再担任胡**一审代理人,萧**继续担任刘**代理人。9月19日、29日,一审两次开庭。11月26日,立仁所就上述案件二审与胡**、符**签订《委托合同》(〔2022〕仁律委民字第139号),继续指派刘舒担任胡**、符**代理人。上述第96号、第139号合同之签订均由刘舒与委托人商定。2024年7月8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湘潭市律协出具了《司法建议书》(潭中法建〔2024〕10号),建议湘潭市律协审查立仁所是否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上述《委托合同》、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相关案卷材料、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材料、岳塘区司法局和湘潭市司法局调查笔录、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潭中法建〔2024〕10号)等。
本机关认为:立仁所就上述健康权案件先后签订三份《委托合同》,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构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的”这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就此对立仁所另行立案处罚。因刘舒对上述第96号、第139号合同之签订起主导作用,故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应依法追究刘舒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查明:健康权案件二审判决生效后,刘**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号:〔2023〕湘民申4699号)。再审阶段,立仁所未与胡**、符**签订委托合同,刘舒在未向立仁所登记、未让立仁所知情的情况下,继续担任被申请人胡**、符**的代理人,参加再审庭审。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立仁所向胡**出具的《收据》、湘潭市司法局调查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再审阶段,立仁所未与胡**、符**签订委托合同,刘舒在未进行登记的情况下继续担任胡**代理人的行为,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这一“私自接受委托”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就该违法行为对刘舒作出警告处罚。
本机关查明:第96号、第139号合同签订当日,胡**分别向刘舒支付6000元一审代理费、3000元二审代理费。刘舒收到一审代理费后未按规定及时将其转至律所公账,2022年9月17日刘舒以现金形式将一审代理费退还给胡**。2024年11月24日,刘舒将二审代理费转至立仁所公账。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湘民申4699号案件《民事裁定书》、湘潭市司法局调查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刘舒收到9000元律师费后未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等规定及时转入律所公账的行为,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之“私自收取费用”违法行为。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就该违法行为对刘舒作出警告处罚。
鉴于刘舒同时存在两项以上违法行为(违反利益冲突审查义务直接责任人、私自接案、私自收取律师费),故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应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此,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责令刘舒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湘潭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湘潭市司法局
2025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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