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岳塘区人民法院贺雪军法官,刘婧法官助理枉法判决
来信时间 2021-09-02 23:43:57
来信人 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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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罗菊梅&陈银祥实名举报岳塘区人民法院法官贺雪军法官判决陈银祥与湖南天元建设的工伤官司一案涉嫌严重违法判决,知法犯法。请求湘潭市检察院/岳塘区检察院/岳塘区人民法院纪委办介入调查并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判决文书编号: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编号 (2021) 湘 0304民初2111号

工伤认定书编号: 

谭 工伤认字 (2018) 0822号

 

举报事由:

岳塘区人民法院法官贺雪军法官在湘潭市人社局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工伤认定等级结果六级&经湘潭市人社局复印的由湖南天元建设提交的劳动关系证明&考勤表&等证据资料前提下,判定陈银祥与湖南天元建设不存在劳动关系一事,存在严重违法以及偏袒,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法律依据:

1, 贺雪军法官的判定违反工伤保险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违法裁决:
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已经由湖南天元建设提交工伤申请材料,包含明确的劳动关系证明,并且工伤认定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贺雪军法官的判定明显违反工伤保险法的法律法规以及违反事实。

 

附录:工伤保险法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根据最高院同案同审原则,湖南天元建设另外一起工伤官司(判决书编号:2020 湘 0302民初659号),许铁强发生八级工伤,也是湖南天元建设工地,并且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境,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定结果是存在劳动关系。

 

3,天元公司法庭上主张提交的劳动关系证明只是用来认定工伤,不能用于签订劳动合同,补交社保等,存在严重违法,涉嫌骗保行为。但是法院避重就轻,根据最高院的判决,建筑行业除非存在违法分包,可以判定为不存在劳动关系为劳务关系,其余均劳动关系,法官针对这块根本没做任何审理避重就轻请求检察院&纪委办调取当日审判视频查明事实。
 
4,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全程吃槟榔,并且全程开庭审理只说过2~3句话,其余全程由书记员主导并且记录全过程,中途未对于案件的审理进行任何的审问,此情况可以查看当日开庭审理的视频为证,请检察院/岳塘区纪委办调查核实。
 
 
答复部门 湘潭市司法局
回复时间 2021-09-03 09:11:33
满意度 无反馈
答复内容

陈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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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市司法局

                                 2021年9月3日